也已经有了想法。
大唐官府关于灵脉的发现、上报和开采,朝廷都有相关的奖赏定例。
若是中等以上的灵脉,其中有灵石能够有灵石出产的,便可算作是灵脉矿。
发现灵脉并上报者,可得灵脉开采产出的两成。
由于开采灵脉矿,不仅需要一定的投入,还需要长时间的监管和看守,所以官府会选择和地方势力合作。
如果灵脉是在远离城镇的山野之中,那就和当地的宗派山门势力合作。
合作的方式就是将灵脉开采中的两成半,分给参与投入和开采的地方势力或是宗派山门。
然后一成半给地方上的衙门,换取他们的绝对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发现灵脉的人有能力参与到开采之中,这条被发现的灵脉的所有产出,他就可以分走三成甚至更多。
而地方官府会接管和看守灵脉,并获得其中两成的产出。
官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在发现灵脉之后主动上报官府。
同时也是为了安抚和督促地方势力,让他们将手中的灵脉拿出来,而不是独吞。
发现灵脉之人,地方势力,地方官府,大唐中央,四方之间就形成了合作和互相监督的关系。
任何一方想要隐瞒和偷采灵脉,都会面临其他三方的发难。
一条灵脉的产出,官府以保护者的姿态拿走其中的四成,发现灵脉之人拿走两成,作为开采者的地方势力和负责看护的官府得到剩下的四成。
很公平。
除此之外,发现者还拥有优先参与开采灵脉矿的权力。
这是延续前朝的定例,几百年来都没改动过。
没必要改。
自大唐开国以来,新发现兵上报的灵脉都不多,而且其中只有两三条是中等的灵脉,可能有灵石产出。勘察之后却发现,并不是那么值得开采,便都被搁置了。
而且被发现的灵脉,也多在城镇之下或是临近之处,百姓居住于其上。
都做为了防御阵法的根基加以利用,而不是进行挖出攫取其中灵气。
那是竭泽而渔。
能出产灵石的灵脉矿,几乎都在洞天福地里面。
不至于为此改动律法。
安阳县的这条小灵脉,只是刚刚诞生而已,更不可能有灵石了。
一条灵脉孕育千百年,而且灵气地气浓郁到一定的程度,才有可能将其中的玉石蕴养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