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六章 开脱责任(1 / 3)

();

在本案中,三名被告是没有计划没有预谋地相遇,他们遇见对方完全是出于意外,他们也根本没有想过要去找死者的麻烦,但是有一件事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驱动者是第一被告。

所有的行动意愿是出于他的梭摆,他利用金钱的诱惑,将我当事人引去停车场,继而与死者发生争执,第一被告明知道以自己的身型是拼不过死者的。

可是他很聪明,他利用引导的方式将本案的其余两名被告与死者绑在了一起,从而使他们扭打在一起,很显然我当事人是在酒精的刺激与催促下,不知不觉地与死者发生争执。

他其实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跟死者打起来,并且越打越激烈,就在死者体力不支倒在地上以后,我当事人在那一瞬间终于明白。

这一次的打斗是毫无意义的,看着死者奄奄一息倒在地上,他停下了手,没有再殴打死者;

相反的是,他亲眼目睹了第一被告在不断地殴打死者,一次,两次,三次……直到死者完全失去生命反应为止……

控方只能大概上指出我当事人在过去曾经有不少的不良伤人记录,并且认为我当事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对暴力有着谜一般的崇尚精神。

但是这些只是控方的片面之词,暴力倾向是没有充分的数据得到参考证实的。也因为如此,控方是无法提供我当事人杀害死者的杀人动机以及杀人意图。

在案发当

晚如果不是在第一被告的影响下,我当事人也不会找到死者,并且展开打斗。

而且,我当事人已经很明确地指出,当日与死者打斗的时候,他也被打伤过,作为一名正常人,被人打伤的时候,难免会出现情绪化,情绪暴怒的情况,然后与死者扭打在一起,但是很明显,我当事人根本不是死者的对手。

在死者奄奄一息倒在地上以后,我当事人并没有仍然罔顾他人生死,继续对死者拳打脚踢,他当时已经停下了手,没有再殴打死者。

这个已经是一种事实的陈述,我绝对相信我当事人没有计划谋杀死者,也没有在死者失去反抗力之后继续殴打他。

相反对于控方提出的指控,并不能提出实质有效的证据证明我当事人在死者奄奄一息以后继续殴打他。

在当时极其混乱的情况下,实在是无法分得清谁是杀死死者的主凶,所以这一宗所谓的谋杀案极其量只是一宗误杀案!”

在种种证据都不足以指证我当事人的情况下,疑点利益归于被